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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严之有据 裁之有度 依法守护飞行安全
来源:中国民航网2026-04-10 20:32:00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4月9日起施行。这部聚焦民航安全的司法解释直面“机闹”、编造传播涉民航虚假恐怖信息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以严之有据、裁之有度的法治标尺,为守护万米高空平安筑牢法律屏障。

《解释》的发布高度契合现实治理需要,是健全航空安全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2025年,民航旅客运输量已达到7.7亿人次,航空出行成为广大群众出行的重要选择。与此同时,擅自开启应急舱门、强占座位和行李架、辱骂殴打机组人员、编造散布航空安全谣言等恶劣行为屡有发生,既扰乱机上秩序、影响航班运行,更直接威胁飞行安全,成为民航安全不容忽视的风险隐患。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存在定罪标准不清晰、罪与非罪边界模糊、刑事与行政处罚衔接不畅等问题,影响惩治的精准度与威慑力。此次《解释》正是针对相关司法实践中的痛点,统一法律适用、细化裁判尺度,为依法严惩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提供坚实依据。

安全是飞行的生命线,危害飞行安全行为一旦引发实害后果,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因而必须前移防范关口、强化刑罚震慑。可以看到,本次“两高”发布的《解释》通篇贯穿“严”的鲜明导向,体现了从严惩处的原则精神。

从严惩处的原则集中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是降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入罪标准。针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行为,《解释》将原来的入罪条件之一“致使航班备降、返航、中断运行”修改为“致使航班复飞、清仓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并将规定的入罪条件“致使航班备降、返航、中断运行”叠加“严重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评估后果后,升格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处罚情形。二是增加列举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中“危及飞行安全”的具体情形,将保护范围扩大至航空安全员、乘务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进一步明确了乘务员作为“飞行安全保障人员”的身份地位,化解实践认定争议,加大了对机组人员的保护力度。三是明确了相关犯罪的数罪并罚和从一重罪处罚原则,部分违规开启民用航空器舱门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机长、航空安全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实施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犯罪,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确保罚当其罪、严惩不贷。

严管并非苛责,明确标准、裁之有度是法治精神的关键。一段时间以来,旅客在民航飞机内违规开启应急出口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殴打他人等“机闹”行为,其性质到底是属于单纯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刑事犯罪,各方面认识不统一,影响了预防和惩治此类行为的效果。此次《解释》精准划定了行为边界,明确了上述行为适用的罪名和定罪条件,明确罪与非罪、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界限,做到一般违法有处罚、情节严重有惩戒、涉嫌犯罪有追刑,让执法有依据、有标准、可操作。例如,《解释》区分了航空器静止与移动状态开舱门行为的不同界定性质——在民航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或者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情况下,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等情况下违规开启舱门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从而避免“一刀切”,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了裁判尺度。

我国高度重视民航安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增设了安全保卫专章,规定实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次发布的《解释》和《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机衔接,共同构建了“行政处罚+限制乘机+刑事打击”的多层次治理体系,形成协同治理合力。《民用航空法》确立安全标准和安保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未达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刑法》则以《解释》细化规则作为最后防线,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层层递进、无缝衔接,从源头遏制危害民航安全行为的发生。

民航安全无小事,法治护航行致远。《解释》的出台既是对群众航空出行安全需求的有力回应,也是依法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所有公民应共同恪守法律底线,知法守法,敬畏规则,文明出行,让法治成为民航安全的坚固护盾,守护每一次平安起降。(中国民航报 记者王诗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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